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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2-10-31 00:00 商丘师范学院工会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细则,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10%左右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

(一)各选举单位按照候选人名额,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对照代表条件,组织教职工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初步候选人名额原则上按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10%掌握。经分工会与所在机关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计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正式代表。

(二)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若获得过半数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人选时,可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可另行选举。

(三)各选举单位选出的正式代表应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以确定其代表资格。确认代表资格无效的,原选举单位应重新选举。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撤换和补选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或撤换:

(一)退休或自然减员的;

(二)调离学校或自动离岗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

(三)长期出国、外借或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四)失去教职工信任的;

(五)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

(六)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更换或撤换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更换或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更换或撤换的,书面报告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更换或撤换代表造成的缺额,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在建立基层工会的下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教职工6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6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省教育工会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并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有关事宜;

(二)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研究大会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大会决议(决定)的草案;

(三)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并负责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审查大会选举的各种组织候选人名单;

(五)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六)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各专门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产生。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由25至29人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会副主任由学校党政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2002年6月28日印发的《商丘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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